ST柏龙: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的公告|每日精选

2022-12-15 21:05:27    


【资料图】

证券代码:002776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ST 柏龙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2-090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  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柏堡龙”)于 2022 年 12月 15 日,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〔2022〕  一、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内容  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、陈伟雄、陈娜娜、王琦、江伟荣、胡秋:  经查,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 ST 柏龙或者公司)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  一、财务核算不规范  (一)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。2020 年 12 月至 2021 年 10 月,ST柏龙因违规担保事项,4.1 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及 899 万元利息被银行划扣,公司将相关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,并于 2021 年将欠款方调整为作为被担保方的 7 家供应商,但未计提任何坏账准备。经查,该 7 家供应商财务情况恶化,无力偿坏债务,其中 4 家拖欠公司财务资助款项 9.38 亿元,公司对相关应收款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。针对前述违规担保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,ST 柏龙实际控制人陈伟雄、陈娜娜于 2021 年 4 月出具《承诺函》,作出了补偿承诺。但截至行贷款提供担保仍处于质押状态,未能登记至公司名下,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现金补偿承诺也未落实。ST 柏龙在未充分评估前述 4.19 亿元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情况下,所作出的会计估计不够谨慎,对 2021 年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,违反了《企业会计准则第 22 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六十条及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182 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  (二)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。2018 年 2 月,ST 柏龙向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华建设)预付工程款 6000 万元,2019 年 9 月,双方协商终止合同,南华建设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前述预付工程款。公司管理层在更换承建商的情况下,未对预付给前承建商的工程款及时进行催收。截至 2021年末,相关预付工程款挂账超过 3 年,尚余 5615 万元未收回。公司披露的 2021年财务报表未对相关预付工程款计提减值准备,违反了《企业会计准则第 8 号一一资产减值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及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182 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  二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  (一)经董事会审批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超期未归还。2020 年动资金的议案,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 12 个月。截至目前,1亿元补流资金超期未归还,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情况。上述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(证监会公告第 44 号)第八条、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证监会令第 182 号)第三条的规定.  (二)未经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违规补充流动资金。2021 年 1 月至 2021 年专户外,还未经董事会审批,用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 1.38亿元,其中 1.02 亿元被南粤银行划扣偿还银行借款。截至目前,上述违规补流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,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。上述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(证监会公告第二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182 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  三、有关监事履职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履职,但 2020 年 9 月 21 日公司发布的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》披露,该次监事会会议“应到监事 3 人,实到 3 人。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秋女士主持”,2020 年 10 月 18 日公司发布的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》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“应到监事 3 人,实到 3 人。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秋女士主持”,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。ST 柏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40 号)第二条、第三条的规定。   ST 柏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、时任总经理陈娜娜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;时任董事会秘书江伟荣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、监事履职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;时任财务总监王琦对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负有主要责任;时任监事胡秋未勤勉尽责,对公司监事履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。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40 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 182 号)第五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ST 柏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陈伟雄、陈娜娜、江伟荣、王琦、胡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,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依法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ST 柏龙应对前述财务核算问题进行会计差错调整,及时更正相关年度定期报告,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。相关整改工作应于 2023 年 2 月 28 日前完成,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。 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 60 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 6 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  二、相关说明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。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,进一步加强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,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,完善内部控制,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,促进公司健康、稳定、持续发展。吸取教训,不断强化规范运作,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要求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《上海证券报》及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,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,谨慎投资。  特此公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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